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标志桩、里程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晰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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