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下列管道保护的事项进行专项验收: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二)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
(三)管道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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