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配备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和管道监测检漏等技术装备,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采取安装监控、增加巡护频次等措施进行重点管控,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检测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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