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
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规范、有效。
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