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并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市管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市管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