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