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