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