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