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三十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但是,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管道保护措施,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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