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一)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