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或者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或者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七)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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