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确认,防止破坏既有管道,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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