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管道数据资料,造成既有管道破坏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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