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厂际管道,是指石油化工以及煤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互相间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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