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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