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外部重大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