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