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