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