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