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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