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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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和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第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
第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
第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
第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县(市、...
第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
第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服务等禁毒相关工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
第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
第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
第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
第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
第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
第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
第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第二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异常销售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
第三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一条 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已经取得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毒品实验室,承担吸毒检测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涉案...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戒毒工作,应当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
第四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评...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设置、调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经省禁毒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出现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日常生活不...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毒情形势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任务。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重...
第五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县...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者参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领域的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加强...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
第六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