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毒品实验室,承担吸毒检测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分析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