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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