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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