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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