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评估建议,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