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评估建议,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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