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设置、调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经省禁毒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