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通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