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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