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毒情形势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