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戒毒工作,应当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