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企业、配备校车的学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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