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一条 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