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