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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