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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