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