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