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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