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