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异常销售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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