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种宣传,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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