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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