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制度;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考核。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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