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的禁毒工作,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禁毒经费预算,落实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