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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