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