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